代子公司-诠鼎集团旗下振远科技公告收购奇城移动之无线通信模块及IC代理业务
2011-06-23
1.并购种类(如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
收购
2.事实发生日:100/6/23
3.参与合并公司名称(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设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标的公司之名称:
诠鼎集团旗下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交易相对人(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让与他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之交易对象):
奇城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城移动)
5.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否
6.交易相对人与公司之关系(本公司转投资持股达XX%之被投资公司),并说明选定收购、受让他公司股份之对象为关系企业或关系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响股东权益:
无
7.并购目的:
取得奇城移动所代理之无线通信模块及IC产品,藉由该公司的营销及技术能力,拓展中国大陆地区行动手持装置的市场,增强振远科技于中国大陆市场的竞争力。
8.并购后预计产生之效益:
扩展大陆地区的无线通信模块及IC市场,增强中国大陆市场竞争力。
9.并购对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之影响:
公司透过这次收购,取得无线通信模块及IC于大陆之销售权,可提高于大陆市场之竞争力。故对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均有正面之帮助。
10.换股比例及其计算依据:
(1)换股比例:不适用
(2)计算依据:参酌被收购公司业务经营、盈余及未来业务展望等各种因素而后定之。
11.预定完成日程:
预定民国100年第三季完成
12.既存或新设公司承受消灭(或分割)公司权利义务相关事项(注一):
不适用
13.参与合并公司之基本资料(注二):
(1)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营业务之主要内容:IC零组件专业营销通路商,据点遍布台湾、中国大陆等地;致力于IC零组件市场,代理产品线众多,并持续加强提供高附加价值之服务通路商的定位。
(2)奇城移动所营业务之主要内容:代理WiFi模块/蓝牙模块/数字摄像模块及数字电视卡等产品为主的技术型电子零组件通路商公司,主要销售区域于中国大陆。
14.分割之相关事项(含预定让与既存公司或新设公司之营业、资产之评价价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东所取得股份之总数、种类及数量;被分割公司资本减少时,其资本减少有关事项)(注:若非分割公告时,则不适用):
不适用
15.并购股份未来移转之条件及限制:
不适用
16.其他重要约定事:
无
17.本次交易,董事有无异议:否
18.其他叙明事项:
无
注一、既存或新设公司承受消灭公司权利义务相关事项,包括库藏股及已发行具有股权性质有价证券之处理原则。
注二:参与合并公司之基本数据报括公司名称及所营业务之主要内容。
收购
2.事实发生日:100/6/23
3.参与合并公司名称(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设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标的公司之名称:
诠鼎集团旗下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交易相对人(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让与他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之交易对象):
奇城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城移动)
5.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否
6.交易相对人与公司之关系(本公司转投资持股达XX%之被投资公司),并说明选定收购、受让他公司股份之对象为关系企业或关系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响股东权益:
无
7.并购目的:
取得奇城移动所代理之无线通信模块及IC产品,藉由该公司的营销及技术能力,拓展中国大陆地区行动手持装置的市场,增强振远科技于中国大陆市场的竞争力。
8.并购后预计产生之效益:
扩展大陆地区的无线通信模块及IC市场,增强中国大陆市场竞争力。
9.并购对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之影响:
公司透过这次收购,取得无线通信模块及IC于大陆之销售权,可提高于大陆市场之竞争力。故对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均有正面之帮助。
10.换股比例及其计算依据:
(1)换股比例:不适用
(2)计算依据:参酌被收购公司业务经营、盈余及未来业务展望等各种因素而后定之。
11.预定完成日程:
预定民国100年第三季完成
12.既存或新设公司承受消灭(或分割)公司权利义务相关事项(注一):
不适用
13.参与合并公司之基本资料(注二):
(1)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营业务之主要内容:IC零组件专业营销通路商,据点遍布台湾、中国大陆等地;致力于IC零组件市场,代理产品线众多,并持续加强提供高附加价值之服务通路商的定位。
(2)奇城移动所营业务之主要内容:代理WiFi模块/蓝牙模块/数字摄像模块及数字电视卡等产品为主的技术型电子零组件通路商公司,主要销售区域于中国大陆。
14.分割之相关事项(含预定让与既存公司或新设公司之营业、资产之评价价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东所取得股份之总数、种类及数量;被分割公司资本减少时,其资本减少有关事项)(注:若非分割公告时,则不适用):
不适用
15.并购股份未来移转之条件及限制:
不适用
16.其他重要约定事:
无
17.本次交易,董事有无异议:否
18.其他叙明事项:
无
注一、既存或新设公司承受消灭公司权利义务相关事项,包括库藏股及已发行具有股权性质有价证券之处理原则。
注二:参与合并公司之基本数据报括公司名称及所营业务之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