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公开收购捷元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之公开收购期间届满
2015-04-08
1.公开收购期间届满之日期:民国104年04月08日
2.公开收购人之公司名称:大联大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公开收购人之所在地:台北市大安区敦化南路二段97号10楼
4.被收购有价证券之公开发行公司名称:捷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捷元公司」)
5.被收购之有价证券种类:捷元公司普通股
6.公开收购期间:民国104年03月03日~民国104年04月08日
7.以应卖有价证券之数量达到预定收购数量为收购条件者,其条件是否达成:
公开收购人公开收购捷元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截至民国(下同)104
年4月8日累计应卖股数为35,175,221股,已超过预定之最低收购数量
7,956,945股(约为申报当日经济部商业司商工登记数据公示查询系统
所示捷元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數79,569,450股之10%);另依公平
交易委员会104年4月8日新闻数据,公平交易委员会业于104年4月8日
委员会议决议通过不禁止公开收购人与捷元公司之结合。
公开收购人已于104年4月8日依「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
办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于公开信息观测站公告,并于104年4月8日向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
8.应卖有价证券之数量、实际成交数量:
(1)应卖有价证券之數量:35,175,221股。
(2)实际成交數量:35,175,221股。
9.支付收购对价之时间、方法及地点:
(1)时间:本次公开收购将于公开收购期间届满后5个营业日以内(含第
5个营业日),即104年4月15日前(含104年4月15日) 将收购对价支付予
应卖人。
(2)方法及地点:受委任机构凯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于取得公开收购
人所支付之公开收购股份价款后,扣除应由应卖人负担之税费,将余
款汇入应卖人留存于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银行账户,
或应卖人提供之银行账户,倘银行账户有误,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
汇款时,受委任机构将以禁止背书转让之即期支票支付,而以挂号邮
寄至应卖人于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所登录之通讯地址或
应卖人提供之通讯地址。
应卖人实际可得之金额,以公开收购人向各应卖人收购之股数,乘以
每股现金对价新台币14.50元之数额,扣除证券交易税(应由应卖人负
担)、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证券经纪商手续费、银行
汇款费用或挂号邮寄支票之邮资及其他支付收购对价所需之合理费用
及应负担之税捐后,计算至「元」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四舍五入
至为「元」止)。
10.成交之有价证券之交割时间、方法及地点:
(1)时间:本次公开收购期间届满后5个营业日以内(含第5个营业日)
,即104年4月15日前(含104年4月15日)。
(2)方法及地点:应卖股份已拨入「凯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收购专
户」(账号:(9203)059600-8)者,由凯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该专户
拨付至公开收购人之证券集中保管划拨账户。
11.其他应叙明事项:无。